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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徇私枉法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7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案件侦查队原**,户籍地址为广西东兴市**镇**路**号**栋**单元**室,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2月13日经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执行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12月17日将本案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以及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起任防城港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案件侦查队**,负有查禁开设赌场等犯罪的职责,主要负责打击黄、赌违法犯罪。于2016年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时任防城港市公安局渔万派出所所长黄某某(另案处理)与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了其所经营的港口区梦幻网吧赌场、终极网吧赌场、银浪网吧赌场及台湾城赌场能够不被查处,多次给张某某送现金合计人民币12万元。张某某明知黄某某、徐某某开设的上述赌场内从事赌博活动,仍收受其所送现金,故意不履行人民警察查禁职责,不立案、不查处,纵容、包庇黄某某、徐某某等人长期违法经营涉赌场所。2018年11月6日,黄某某、徐某某等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防城港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防城港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退缴赃款合计人民币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主体材料、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张某某购房合同及相关材料、退缴钱款凭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黄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培源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61771****。

2.案卷材料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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