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徇私枉法案)(公开版)_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宿县检一部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汉族,大学本科学历,阿克苏市***,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市南大街****,住阿克苏市南大街****。无前科。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温宿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审查,2020年2月11日本院决定予以刑事拘留并由温宿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2月17日本院决定予以逮捕并由温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温宿县监察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6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2020年4月5日重报,2020年5月5日向温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提起公诉期间,2020年5月28日又发现新罪行,2020年7月28日检察机关又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徇私枉法罪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9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0月3日重报。

一、受贿罪犯罪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服务对象及下属现金共计51.9万元,全部用于日常消费。

(一)先后14次收受张某某现金7.4万

1、2009年11月至2018年9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副局长期间,辖区内金如家宾馆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宾馆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关照,先后13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金桥现代城小区门口张某的私家车内、市工商局家属院张某的私家车内、新城派出所门口张某的私家车内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5.4万元。

2、2019年3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赵某某(系张某某阿克苏万汇典当有限公司合伙人)“套路贷”一案期间,张某某为让张某帮其打听案情,安排其子张煜在阿克苏监狱前张某某私家车内给张某行贿现金2万元。

(二)先后6次收受潘某某现金3万元

2009年12月至2013年2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辖区内盛世王朝娱乐会所法人潘某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娱乐城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关照,先后6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3万元。

(三)先后8次收受王某某现金1.6万元

2010年2月至2013年9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辖区内瑞祥商务宾馆经理王某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其负责的宾馆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关照,先后8次在阿克苏市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1.6万元。

(四)先后8次收受刘某某现金4万元

2010年2月至2013年9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辖区内楼兰宾馆法人刘某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宾馆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关照,先后8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阿克苏市民主路附近其私家车内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4万元

(五)先后8次收受肖某某现金2.4万元

2010年2月至2013年9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辖区内阿克苏市宝龙江西宾馆法人肖某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宾馆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关照,先后8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2.4万元。

(六)先后4次收受黄某某现金2万元

2010年2月至2013年2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辖区内SOHU数码欢唱城负责人黄某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其负责的欢唱城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关照,先后4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2万元。

(七)收受姚某某井现金1万元

2010年9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阿克苏市伯爵游戏厅经营人姚某某井准备在新城派出所辖区内开设游戏厅,其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经营游戏厅时得到张某关照,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给张某行贿现金1万元。

(八)先后2次收受任某某现金1万元

2010年2月至2011年2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辖区内鸿福娱乐会所法人任某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娱乐会所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关照,先后2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1万元。

(九)先后8次收受程某某现金2.4万元

2010年2月至2013年9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辖区内扬州宾馆负责人程某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其负责的宾馆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关照,先后8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2.4万元。

(十)先后8次收受张某某现金2.4万元

2010年2月至2013年9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辖区内来疆旅馆经营者张某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负责的旅馆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关照,先后8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2.4万元

(十一)先后3次收受付某某现金1.4万元

2011年2月至2013年2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辖区内阿克苏市新皇朝娱乐宫法人付某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娱乐宫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帮助,先后3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阿克苏市紫荆花园小区附近、阿克苏市南大街老公安局家属院等地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1.4万元。

(十二)先后6次收受王某某现金1.8万元

2011年1月至2013年9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辖区内六七八澡堂法人王某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澡堂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照顾,先后6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阿克苏市万紫千红娱乐城前张某驾驶的警车内、阿克苏市南大街邮政局附近张某驾驶的警车内等地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1.8万元。

(十三)先后6次收受周某某现金3万元

2011年4月至2013年9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辖区内领秀娱乐城法人周某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娱乐城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关照,先后6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3万元。

(十四)先后4次收受周某某现金3.5万元

2011年5月2015年5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公安局副局长期间,辖区内聚鑫茶苑负责人、阿克苏市原聚鑫洗浴休闲城法人周某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负责的茶苑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帮助,先后4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阿克苏市新华酒店附近、阿克苏市新农世纪城附近其私家车内、阿克苏市金山酒店其私家车内等地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3.5万元。

(十五)先后4次收受芮某某现金2万元

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辖区内名府精品宾馆法人芮某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宾馆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帮助,先后4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2万元。

(十六)先后5次收受陈某某现金7.5万元

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辖区内银河动漫城、新创动漫城经营人陈某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动漫城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关照,先后5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张某办公室内、阿克苏市绿景公寓小区楼下张某私家车内、阿克苏市塔北路与民主路交叉处停车场张某私家车内等地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7.5万元。

(十七)收受秦某某现金1万元

2013年2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期间,辖区内扬子水都宾馆三分店经理秦某某为尽快办理宾馆开业相关手续,并在今后宾馆经营及派出所日常治安、消防检查时得到张某关照,在阿克苏市扬子水都宾馆三分店前张某私家车内给张某行贿现金1万元。

(十八)先后2次收受王某某现金2万元

2016年5月、2018年8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阿克苏市广州宾馆法人王某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有事时好寻求张某帮助,分别在阿克苏市公安局附近其私家车内、阿克苏市迎宾路广州宾馆其办公室内等地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2万元

(十九)先后3次收受刘某某现金1.5万元

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在分管交警大队期间,刘某某(时任阿克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工作中得到张某照顾,3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张某办公室内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1.5万元现金。

(二十)先后2次收受郎某某1万元现金

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张某任阿克苏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在分管交警大队期间,郎某某(时任阿克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为拉近与张某之间关系,以便在工作中得到张某照顾,2次在阿克苏市公安局张某办公室内给张某行贿现金共计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家属代替张某已将赃款51.9万元全部退缴监察机关。

2徇私枉法罪犯罪事实

(一)2011年11月24日,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设于阿克苏市香港街紫荆花园的欢乐谷动漫城涉嫌聚众赌博被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查封,当日新城派出所对该聚众赌博犯罪以李某某开设赌场案决定立案侦查,同时对李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6名涉案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拘留决定,2011年11月27日决定对李某某等6名涉案人员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2011年12月23日。2011年11月30日新城派出所报请阿克苏市公安局批准,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3日新城派出所报请阿克苏市公安局批准对杨某某、李某某等其余5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6月张某收受李某某2万元贿赂。2013年7月13日新城派出所报请阿克苏市公安局批准对李某某等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新城派出所查办李某某开设赌场案负责人是派出所所长是张某,案件承办人是民警严某某,严某某在对李某某等人采取取保候审以及取保候审到期后都有请示张某,案件是否继续侦办,张某因收受李某某贿赂,明确指示严某某将案件“放一放”,导致案件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终结,案件被搁置不了了之,致使该案中断侦查。

(二)2012年初李某某将其实际控制的位于阿克苏市香港街紫荆花园欢乐谷动漫城20股份转让给潘某某(另案处理),并将法人变更为潘某某,2012年7月7日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欢乐谷动漫城里有连线功能的赌博机,2012年7月13日新城派出所遂对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进行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潘某某依法刑事拘留,2012年8月7日新城派出所报请阿克苏市公安局批准向阿克苏市检察院提请逮捕潘某某,2012年8月9日,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于8月9日向阿克苏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继续补充侦查潘某某开设赌场罪的证据,新城派出所在收到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后,张某只安排办案民警严某某报请阿克苏市公安局对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未安排继续补证,并安排严某某将案件放一放,2013年8月10日,阿克苏市公安局批准对潘某某变更强制取保候审,此案遂被搁置不了了之,致使该案中断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目无国法,在任职阿克苏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在具体负责案件期间,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立案后,违反法律手段,中断侦查,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脱离司法机关侦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慧、邓小华

(院印)

2020年10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温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