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4〕1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28********7912,汉族,小学文化,蒲城县**镇**村七组村民,2014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迫劳动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告知了被害人家属有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将独自行走在临渭区**桥上患有精神发育迟滞的李**强行拉上车,带至蒲城县**乡**村六组其合伙经营的***养牛场内。在2011年11月至2014年6月下旬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人长期以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迫被害人李某某无偿劳动,后因被害人李某某患病丧失劳动力将其送走。后被害人李某某经鉴定,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5、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6、诊断证明;
7、辨认笔录;
8、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劳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惩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井蒲京
2014年12月3日
附:1、案卷一册;
2、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