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住襄城县**镇**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了承包土地种植苗木,利用自己担任襄城县**镇**村党支部书记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给村民调整地块、不让村民使用水井、将承包地块用铁丝网围栏上锁、不让农机进入作业等手段,软硬兼施,逼迫本村村民张某甲、张某乙、郭某某、张某丙、王某某、张某丁、刘某某等人将自家的承包地以每亩每年1000元的价格流转给自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将承包土地租赁给自己,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浩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卷宗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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