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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强迫交易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12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沭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7日由经本院决定并由沭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底至11月初,被告人张某某雇佣挖机将被害人高某某租赁的沭阳县扎下镇大庄村五组(徐圩庄路北)花地西侧干渠路挖断,后在北侧道路路口放置集装箱简易房,雇佣残疾人王某某暂住在此简易房内,以此阻拦高某某销售苗木,后高某某无法正常销售苗木造成经济损失、迫于无奈被迫与其签订土地退让协议,退出10亩地给张某某使用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移清10亩地上的苗木,从而退出在该10亩上的苗木种植经营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证明,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仲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到7个月,缓刑1年到1年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郁胜亚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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