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31979********,汉族,高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住河南省新郑市**乡**队**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需要,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查,于2020年5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龙王办事处万家村,为了强揽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在航空港实验区河东五棚户区四标的土石方开挖工程,纠集村民采用阻拦、殴打、辱骂、断水断电等方式阻挡5号地块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造成该工程无法施工近两个月,严重影响工程进度,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被迫与王某某(已判决)等人寻找的公司签订合同,将8号地块的土石方工程承包给王某某等人施工,8号地块土石方工程应结算工程额为人民币4263726元,截至案发已结算4050000元。
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在航空港实验区龙王办事处万家村中铁十二局河东五棚户区四标5号工地,以索要“提成”给万家村村民为由,带领村民以阻挡施工、辱骂等方式阻碍胡伟锋的郑州市港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土方开挖工程施工,造成该工程无法施工,该公司被迫给王某某等人“提成”人民币720000元,后王某某等人将该720000元分配给村民。
2019年12月3日,张某某在龙王办事处万家村村委会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党员证明;
(2)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委托书;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阻工视频、《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土方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收条、港轩公司出具4.13阻工事件赔偿司机损失明细;
(4)胡某某银行交易明细;
(5)高某某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等;
(6)8号地土方施工合同;
(7)记账凭证、预算拨款凭证、代收代发成功清单;
(8)2014年万家村村委会向龙王办事处申请补偿费的申请、万家村征地补偿方案、附属物发放明细表、记账凭证、代收代发成功清单;
(9)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情况说明;
(10)阻工现场图;
(11)受案登记表、行政卷宗询问笔录;
(12)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
(13)郑州益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14)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张某甲、周某某、胡某甲、胡某甲、胡某乙、安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胡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胡某丁、王某某、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胡某某、张某丙、左某某、安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他人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莹
检察官助理:杨雪婷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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