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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强奸罪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张**,男,1965年9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29251965090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镇平县贾宋镇张楼村****。1996年7月28日因犯强奸妇女(未遂)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强奸罪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晚,被告人张**饮酒后至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欲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拒绝后被告人张**即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试图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强烈反抗后离开犯罪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性自卫能力部分丧失。张某某面部、胸部、背部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虽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被害人的抵抗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涛

检察官助理:徐杰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现在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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