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强奸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0********,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同被害人徐某某及顾某某、吴某某等先后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区皇家国会KTV、公园路酒吧、创美世纪城等地吃喝,当日凌晨4时许,张某某、徐某某、顾某某、吴某某四人又到毕节市七星关区吴家湾吴某某家中继续喝酒,顾某某和吴某某两人喝醉后在沙发上睡着,张某某趁徐某某醉酒之机,不顾徐某某反抗,强行将靠睡在沙发上的徐某某拉进吴某某的卧室,与徐某某发生性关系,因徐某某强烈反抗,张某某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妇科检查诊断单;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畅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