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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强奸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49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在深圳市**街道**房产公司务工,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号**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号。强奸嫌疑,于2020年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约朋友孙某某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 KTV唱歌、喝酒,后孙某某带朋友李某甲被害人刘某某一同赴约。当晚22时许,张某甲意图将醉酒的刘某某带回自己的住处发生性关系,张某甲遂主动提议送刘某某、李某乙回**街道。刘某某坐上张某甲的电动车后,张某甲未等李某乙上车,就径直骑车离开。当晚 23时许,张某甲将刘某某带至自己租住的宝安区**街道**区**号楼下,并拉扯刘某某一同上楼,遭到刘某某的拒绝,张某甲随即强行拉扯刘某某,但刘某某抱着楼梯栏杆不肯上楼,张某甲强行背着刘某某上至五楼。进到**房的住处后,张某甲关门后将刘某某推倒并压在床上,用一只手压住刘某某的肩膀,另一只手掀起刘某某的裙子,强行将刘某某的裤袜和内裤一起下拉至膝盖位置,强行和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在此期间,孙某某不断打电话询问刘某某的去向,并坚持要张某甲将刘某某送回**街道附近,张某甲遂将刘某某送至**街道**社区的公交站台。刘某某见到孙某某及李某乙后,将事情告知了孙某某和李某乙,李某乙随即报警。

2020年1月23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区**号**房被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手部损伤,其损伤程度评定为未达轻微伤;张某甲内裤上斑痕检出混合STR分型,不排除来自张某甲血样、刘某某血样所属个体的可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DNA检验、伤情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趁他人醉酒之际,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强

2020年4月27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无其他涉案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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