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1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组,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13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夜晚 ,被告人张某某在新蔡县关津乡关津街南花花牛厂旁边赵某甲停放的货车上,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赵某甲妻子赵某乙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内裤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驻马店市公安局鉴定书(驻)公(物)鉴(DNA)字【2020】904号;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文涛
检察官助理:王 丹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