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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强奸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58********,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安陆市**乡**村**组,现住安陆市**乡**街**路**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5月15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5日、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两次诱骗患有智力障碍的被害人秦某甲到其位于安陆市**乡**路**号的家中,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张某甲使用抚摸胸部,强行脱裤子的方式欲对被害人秦某甲实施侵害,因遭到被害人秦某甲的反抗及自身身体原因,被告人张某甲均未能得逞。案发后,经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秦某甲患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且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秦某甲的陈述;2.证人秦某乙、唐某某、蔡某某、秦某丙、张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残疾人证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电信资料查询、通话记录、前科证明等书证;4.辨认笔录;5.湖北省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被害人患有智力障碍,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仍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娟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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