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栋**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学院路亿家康足疗会所找被害人李某某给自己做按摩、“打飞机”。在“打飞机”过程中张某某产生生理反应便用手摸李某某的胸部、阴道,后在李某某明确表示不愿与张东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张某某强行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毕节市妇幼保健院疾病证明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市妇幼保健院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家人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和解,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逸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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