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Z3156号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市***旗***镇**街******,现住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路*******宿舍。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7日被徐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2009年1月20日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现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肥东县**镇沿河西路对河巷,路遇被害人袁某某一人行走在巷子中,遂起淫念,上前捂住被害人袁某某嘴巴随身携带的匕首抵在袁某某,威胁其不要出声,随即将袁某某旁边小巷子中,强行脱掉袁某某子,并持刀威胁袁某某其为己口交,袁某某口交时,因起身被张某某的匕首戳伤后背,后张某某怕而逃离现场。经肥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袁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
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匕首、衣服等物证;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图片;4.人身检查笔录;5.指认现场笔录;6.鉴定意见;7.被害人袁某某述;8.被告人张某某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足其性欲,使用暴力手段对袁某某、拖拽、脱裤,并持刀实施言语威胁,令袁某某口交;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张某某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席庆堂
检察官助理:崔晓华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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