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浩,男,1997年01月0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9701020918,满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先锋乡新路村村民组,现住唐山市曹妃甸新城华北理工大学,学生。2019年11月24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浩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浩与被害人刘某某通过一款叫“Soul”的手机聊天软件认识,后双方加为QQ好友并约定见面。2019年11月2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张浩与被害人刘某某见面吃饭。饭后,被告人张浩谎称要带被害人刘某某去其工作室,将被害人哄骗至其朋友在曹妃甸区新城文创尚街***公寓***室租房处。被告人张浩以对被害人拍摄了裸照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在被害人刘某某不自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聊天记录照片、扣押、随案移送清单、曹妃甸医院门诊病历、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浩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浩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冰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浩现被羁押于唐山市曹妃甸区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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