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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强奸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浩,19970102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9701020918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先锋乡新路村村民组现住唐山市曹妃甸新城华北理工大学,学生。2019年1124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浩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浩与被害人刘某某通过一款叫“Soul”的手机聊天软件认识,后双方加为QQ好友并约定见面。2019年11月2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张浩与被害人刘某某见面吃饭。饭后,被告人张浩谎称要带被害人刘某某去其工作室,将被害人哄骗至其朋友在曹妃甸区新城文创尚街***公寓***室租房处。被告人张浩以对被害人拍摄了裸照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在被害人刘某某不自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聊天记录照片、扣押、随案移送清单、曹妃甸医院门诊病历、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浩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浩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浩现被羁押于唐山市曹妃甸区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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