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932号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汉族,固镇县人,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址:长丰县**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蚌埠市固镇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监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在长丰县北城世纪城冠徽苑5栋2402室被告人张某的住宅内,被告人张某在明知王某某精神异常,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情况下,其仍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患精神分裂症,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长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安徽省人口信息、谅解书、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长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2.证人王银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6.鉴定意见: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省长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妇女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童萍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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