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将醉酒的张某乙(女)带到文安县友谊宾馆410房间内,趁张某乙醉酒之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3.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4.提取笔录等书证;5.法医物证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在被害人醉酒的状态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山花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