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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强奸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3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住文安县****小区2号楼东单元101室,城镇居民。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5月16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将醉酒的张某乙(女)带到文安县友谊宾馆410房间内,趁张某乙醉酒之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3.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4.提取笔录等书证;5.法医物证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在被害人醉酒的状态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山花

2019年1017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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