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6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5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2017年10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强奸罪,2018年10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强奸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徐某某”的身份证,注册“****传媒有限公司”,用该公司名义在赶集网上发布招聘服装模特信息,伺机骗取女性前来拍摄照片。
2017年10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李某某至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内,以拍摄内衣广告为由骗取李某某用绸布蒙住双眼、换上内衣,后让李某某躺在床上,趁拍摄之际,以“调整内衣”为由对李某某的胸部、阴部进行猥亵,并暴露生殖器顶在李某某外阴处,李某某摘下绸布发现并逃离现场,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到案。
2018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采取上述手段,骗取韩某某至青岛市本市市北区**路**号**号楼**户内,以拍摄内衣广告、情趣用品视频为由,骗取韩某某戴上眼罩,强迫韩某某口交不成,又对韩某某实施奸淫。韩某某逃离现场后于2018年10月24日1时报案,公安机关将张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作案拍摄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以其他方法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新燕
2019年9月1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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