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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强制猥亵案)_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1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居住:山东省高某某**镇**村**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高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高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骑二轮电动车到高某某**镇**村田某某家,趁田某某家无人之际,在明知黄某某患有*****,无法与正常人交流,不能明辨自己行为的情况下,用手抚摸黄某某下体、胸部,随后张某某将黄某某到东侧卧室内,再次猥亵黄某某,在强制猥亵过程中被田某某回家发现并堵在家中,田某某随即打电话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人田某某、田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害人黄某某患有*****而猥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且有自首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三年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村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高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及录像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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