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及**大道中交界一带遇见被害人罗某某,上前向被害人罗某某索要微信号码,被拒绝后尾随被害人罗某某一段距离。同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又偶遇被害人罗某某,遂尾随被害人罗某某回家,得知被害人罗某某住址后离开。同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因观看色情小视频产生性冲动,遂前往被害人罗某某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大道中**号的住宅处,在该栋住宅楼的四、五楼楼道间等待被害人罗某某。待被害人罗某某回家经过楼道时,被告人张某某强行抱住被害人罗某某并抚摸罗某某身体的敏感部位,时间长达一分钟。后被害人罗某某借故脱身并报警,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 珊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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