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作室理发师,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晚21时许在福州市台江区**工作室内,被告人张某某给被害人余某某做洗头前的按摩时,趁被害人余某某熟睡之际,且工作室没有其他人员,被告人张某某将工作室的电闸关掉、门锁上,然后将被害人余某某上身的T恤和文胸掀起,用嘴吮吸其左右乳头,同时将被害人余某某的外裤脱下5、 6厘米,并将内裤掀开,用右手中指插入被害人余某某的阴道内抠弄。被害人余某某惊醒后奋力挣扎反抗,被告人张某某双手按压被害人,后才停止侵犯。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双手的伤情达轻微伤。
被害人余某某离开“**工作室”后,于2020年9月9日0时许报警,当日1时被告人张某某得知被害人报警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指认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榕公鉴[2020]号3498、3621鉴定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被害人余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妇女意志,强制猥亵妇女,造成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珺珺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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