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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强制猥亵案)(公开版)_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镇**村,现住本村**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来到张某乙家找其商谈移电表的事情。到了张某乙家后发现只有张某乙妻子史某某一个人在家,被告人张某甲就用手抚摸史某某胸部。此时,史某某儿子张某丙回到家后发现张某甲用手抚摸其母亲史某某胸部,便将张某甲堵在家里,对其实施殴打。事发后,经该村委干部调解,张某甲赔偿给张某丙方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永文

2020年11月25日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及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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