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公诉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巷**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入住庐江县**镇**酒店**房间。期间,因酒店工作人员误入该房间引起张某某和同房间的杨某某二人不满。当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杨某某来到酒店前台要求店长罗某某赔礼道歉并陪同吃饭。晚饭后,罗某某回到酒店一楼办公室,被告人张某某在酒店大厅多次敲门欲进入办公室内骚扰罗某某,罗某某拒绝开门。当天21时36分,罗某某从办公室外出,被告人张某某尾随其后至酒店外的消防通道二楼平台处,后将罗某某抱住,亲吻罗某某嘴部、脸部和耳朵,并用手抚摸罗某某的胸部,猥亵时间长达半个小时。
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动向庐江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赔偿罗某某人民币50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2、证人杨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视频监控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宛超
2019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775578****。
2、侦查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