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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铁力****社区**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95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98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0月日至11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至5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祁某、崔某某从事卖淫活动,仍在滦南县**镇**街**出租房内容留祁某、崔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并从中牟利440元。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祁某、崔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拥军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暂在河北省滦南县**镇**小

区**栋**单元**室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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