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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唐山市路北区**道**里**楼**门**号。2019年5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7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中下旬至2019年7月22日,韩某某(另案处理)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唐山市路北区河北一号市场西南侧大棚内,为参赌人员提供桌椅、扑克牌等物品用于赌博活动并提供兑换现金服务。经审查,该赌场中参赌人员参赌赌资共计人民币元79870元。

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韩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的情况下,按照韩某某、张某某的安排,帮助参赌人员到银行换取现金,从而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书证等物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韩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丽丽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曹妃甸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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