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61********,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五华县人,住五华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20日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五华县**镇**街17号,开设“斗牛”赌档提供给田某某等人进行赌博,赌注为2元、5元不等,每天有二十多人参赌,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进行抽水牟利共6700元人民币。2019年8月20日五华县公安局查获该赌档,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等21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物证;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归某某能如某某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本件于原件核对无异
检察员:刘仕贤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5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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