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乡**村**组**号,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居**栋**单元**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闲聊”APP组建“敏姐熊猫”闲聊群,邀约他人进入闲聊群,通过组织群内人员参与网络棋牌“熊猫麻将”进行赌博,制定赌博规则并以赢家“支付房费”形式抽头渔利达二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拘留证、户籍信息、到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王某甲、江某某、何某某、郑某某、陈某甲、王某乙、俞某某、胡某某、黄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记录;
6、电子数据:网络信息材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闲聊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并设定赌博规则,组织他人在熊猫麻将APP平台进行赌博,利用闲聊群进行控制管理和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竣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手机2部、银行卡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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