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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罪)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公诉刑诉〔2019〕5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94********,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捕前住文安县**。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站区派出所抓获,2019年4月26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院批准,同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2019年7月31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9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及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受雇佣以发红包、统计输赢报账转账、盯盘等方式参与王某甲、许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的微信“牛牛”、“牌九”、及“大淳豪北京赛车”网络赌博,涉案金额74956017.21元,非法所得约四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赌博网站信息、相关银行流水、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临时羁押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余某某、王某乙、梁某甲、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廊坊至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网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建雷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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