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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罪)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19〕35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镇**村**队**号。2018年8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8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下旬至2018年1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受范某某(已被判决)雇佣伙同余某某、徐某某(已被判决)先后在本市闵行区北吴路靠近龙吴路、莲花南路靠近紫光路、莲花南路靠近剑川路、元江路靠近虹梅南路等多处绿化带内,由路某甲雇佣路某乙等人,临时搭棚开设“斗牛”赌场交由范某某经营,并由余某某、徐某某拉客参赌,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在赌场望风、维持秩序,获取非法利益。

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涉案赌具、赌资的扣押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纪王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范某某、余某某、徐某某等人的判决情况。

2、证人杨某某、高某某、同案犯范某某、路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在涉案赌场内负责望风以及涉案赌场的具体情况。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涉案赌场内望风、维持秩序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殷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872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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