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89********,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路**号27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4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徐某某(已判决)在太和县**镇自家门面房及鱼塘附近活动板房内,多次开设赌场,从中抽头牟利。此间,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已判决)在赌场维持秩序、放爪子,被告人张某某在赌场打杂、买东西,每场领取工资二、三百元。该赌场开设二十余天,抽头渔利累计达十八万余元。
2017年4月27日23时许,徐某某在亳州**乡一赌场,遇到欠其赌债未还的王某某,遂安排李某甲、李某乙及张某某在赌场看着王某某。次日1时许,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等人驾车将王某某带至太和县**镇徐某某开设的担保贷款公司,限制王某某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赌债。其间,王某某因拒绝出具欠条,徐某某指使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将王某某关进鱼塘边狗笼中,并用棍捅捣王某某,在王某某被迫同意出具欠条后,方让其从狗笼中出来。2017年4月28日15时许,王某某亲属将王某某所欠赌债送至徐某某处,徐某某才让王某某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院对同案犯生效判决等书证、证人郭某某、韩某某等人证人、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协助他人开设赌场,并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且系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三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震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