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4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王健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高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7日,高邮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9日至2018年12月20日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利用网络聊天工具QQ软件建立的“好多鱼好多余@” 等QQ群中担任群主实施管理,在QQ群内发布赌博规则,组织群内成员陈某某等人,通过以发红包者预先标注尾数、抢红包者所抢红包数额尾数与标注尾数一致即输并按照此前所发红包1.5倍数额赔给此前发红包者、群主使用“免死号”QQ号抢红包、遇输只赔0.5倍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开设赌场期间,抢得红包金额累计500000余元,即涉及其“免死号”QQ号的赌资数额累计至少500000余元,抽头渔利120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手机截图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证人房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秀喜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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