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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7年开始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楼经营一家名为“香月茶室”的麻将馆。自2019年1月以来,张某某在该茶室内召集顾客以10元带飘、30元带飘、100元的赌注,以打“转转”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对十元带飘注码的收取每个人每场30元费用,100元注码的收取每个人每场50元费用。

2019年7月18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欧某某、符某某、何某某、曹某某等10人以100元的注码打“转转”麻将的方式在该场所进行赌博时,被民警查获,并在被告人张某某处查获现金人民币1820元,在欧某某、符某某、何某某等10名参赌人员处查获赌资共计19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符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故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玉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1839091****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贰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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