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31981********,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人,户籍所在地绵阳市涪城区**镇**街**号**号,住绵阳市涪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租赁某某工具有限公司位于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阳路路25-3号一无名门面,于当月下旬在该门面内摆设了9台翻牌机和一台2人座捕鱼机供人赌博,并以每月3000元的工资雇佣服务人员王某提供上下分服务。2019年3月11日,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在该门面内查获前述游戏机,并挡获王某和2名参赌人员。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3月8日,张某某收到王某通过微信所转经营游戏机利润款项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经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所查获游戏机为赌博机,共11台。
2020年5月19日17时许,经民警电话通知,张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归案后,张某某向本院退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卓蔓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18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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