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建立微信群(19发发发)开设赌场,在微信群内发送其通过手机APP“发发通辽麻将”所开设的赌博房间链接,参赌人员点击链接后进入房间进行赌博。赌博结束后参赌人员将赌博后的积分结算截图发送给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根据积分进行结算,如果为正积分,张某某为其发送相应数额的红包并减去1元房费,如果为负积分,则给张某某发送相应数额的红包并加上1元的房费。自开设赌场至今,被告人张某某共开设三人麻将房间5629个,收益16888元,购买开设房间所需钻石花费3700元,非法所得13188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主动上缴非法所得13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4月8日经传唤后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微信账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好友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组织微信群内好友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以及主动上缴非法所得的情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宫乌日娜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2.侦查证据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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