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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19〕8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92********,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通辽市科尔沁区**私人会所,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2018年7月17日因开设赌场,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2018年8月1日该案转为刑事案件,2018年8月2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手机APP

“**”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境内组织微信群成员30余人参与网上赌博,购买游戏房卡,建立微信名为“**”的群,被告人张某某从每局每人抽取4元钱,被告人供述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6000元。

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微信交易记录、微信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廉某某、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检察员:虬龙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6册,举证、质证提纲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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