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从上线“小陈”(另案处理)取得赌博网站总代理账号gj001(杰),后被告人张某某在其总代理账号下开设多个代理账号,分别接受何某某、陈某某、盛某某等人的网络赌博投注。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共计接受上述人员投注金额达人民币(币种下同)4969047元,从中非法获利12423元。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惠安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24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陈某某、盛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4969047元,抽头渔利1242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七万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宏

检察官助理张纪平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