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24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村**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春节期间接手位于湛江市麻某某**路**号一楼的无证麻将馆,提供给他人打麻将赌博,从中抽水获利。由于张某某觉得自己一人经营麻将档不方便,便于2017年4月将该麻将馆以3000元转手给同案人潘某甲(已判决),张某某继续在麻将馆从事相关服务工作,与潘某甲一起负责管理麻将档。
该赌场内放置了4台电动麻将桌,从每天14时至凌晨0点左右供不特定的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每一桌以自摸一方赢三方的方式下注。潘某甲与参赌人员约定,赌注是人民币10元的,每1台麻将桌如有人自摸,其每次从中抽取渔利人民币5元;赌注是人民币20元的,每1台麻将桌如有人自摸,其每次从中抽取渔利人民币10元。
2017年8月2日22时许,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民警在该赌场当场抓获潘某甲及参赌人员潘某乙、阮某某、韩某某、钟某某、潘某丙、徐某某、林某某、招某某等人,并查获麻将牌2副和赌资人民币202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仕聪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5345****、1576657****。
2. 本案卷宗伍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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