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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8196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9月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九真镇群益市场租赁的房屋内开设麻将馆,组织人员以打麻将方式聚众赌博,每桌抽成20-40元,从中渔利。2019年8月28日13时30分许,天门市公安局九真派出所办案人员查获该赌博场所,当场抓获参赌人员李某某、成某某等31人,收缴赌资9338元和赌具麻将8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张某乙、徐某某、李某某、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和工具,并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涛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87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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