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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 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商铺内通过微信投注的方式接受他人六合彩外围投注,并在赌博网站上下单。截止案发,被告人张某某接受六合彩外围投注金额共计485485。2019年8月13日,民警在**商铺内抓获被告人张某某,现场缴获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戈某某、陈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下注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燕玲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手机1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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