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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156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4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全椒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1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约牌冲击麻将”软件上申请棋牌室房间,随后通过“吹牛”软件邀请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褚某某、胡某某、沈某某等人在其开设的网络棋牌室内进行“冲击麻将”形式的赌博活动,期间出售房卡5 275张,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7 925元。

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手机2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徐某某、褚某某、胡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光盘。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宗  华

检察官助理:赵喜林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88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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