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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0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花园**号楼**单元**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天天向上”、“鑫鑫互娱”、“双天棋牌”赌博网站代理期间,通过微信上下分的形式组织多人在网上赌博,收取赌资439964元,获利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孟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峰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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