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镇**村**组**号,住址南昌市**区**镇**村**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受陈某甲、陈某乙(均已判决)雇请在东乡区**机电**学校对面一居民楼内,通过QQ聊天方式,为陈某乙、陈某甲代理的“***国际娱乐”赌博网站组织人员参与赌博,按基本工资750元/月、下注金额3%提成,非法获利79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同案犯陈某甲、陈某乙、陈文波等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同录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代理的赌博网站组织人员参赌,非法获利79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79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某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检察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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