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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01821989********,汉族,中专文化,郑州**集团员工,出生地河南省新密市,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小区****(户籍在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郑州市新密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下载“66麻将”软件后申请成为“66麻将”软件的代理人,并在“闲聊”软件建立群名为“青春”的闲聊群,在闲聊群里发展群成员,通过发布群规、明确群成员的输赢结算方式等手段对赌博活动进行管理,从而组织群成员在网络上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低价购进用于开设麻将房间的虚拟钻石,高价向参赌人员收取“房费”的方式从中获利。经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闲聊APP后台数据、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收集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凯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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