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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底开始,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潮南区**镇**村**房**,先后放置了两台自动麻将机供人赌博,并向参赌人员抽取每场次20元的“水钱”,从中牟利。至2019年6月14日15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及参赌人员张某乙六、张某丙、张某丁雄、张某戊浩等人,扣押麻将机、赌资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作案工具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六、张某丁雄、张某丙、张某戊浩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照片材料;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湖锋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及证据三册;

3、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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