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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5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5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镇**村**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7月12日被揭阳市公安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揭阳市公安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良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在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地名:**村)**围**巷**号其租赁的出租屋内,利用“鱼虾蟹”做赌具及提供赌博场所设赌做庄供人赌博。2020年7月11日晚,该赌场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抓获张某某及参赌人员王某某等9人,扣押到赌具及赌资人民币8320元,张某某当晚从中获利人民币800元。至被查获前,张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赌具“鱼虾蟹”一副,赌资人民币8320元;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及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王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冬松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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