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2********,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某乙于2018年合伙租用位于广西浦北县**村委会**村活动中心的一间水泥平房做烧烤生意。受到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该烧烤摊关闭,张某乙退出了合伙。被告人张某某见自己租用的场所还有很多村中群众来聊天娱乐,便于今年3月份开始以需收取电费和租金为由,提供自己租用的上述场所及台凳、扑克牌等用具,供赌客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雇请张某乙、张某丙负责轮流抽水,从中获利共人民币6800元。4月24日凌晨1时许,浦北县公安局依法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和张某丙及参赌人员若干名,扣押赌资合计15520元人民币、扑克牌一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赌资、扑克牌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丁、张某戊、庞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赌博场所、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海宁
2020年6月15日
附:1. 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西浦北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669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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