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3********,汉族,文盲,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住广州市花都区**街**路**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起,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花都区**街**村**路**街**巷**号的便利店内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赌博,并从中抽水盈利。
公安人员于2019年12月12日将上址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和参赌人员1名,在现场起获“六合彩”单据39张和华为手机1台;在参赌人员身上起获“六合彩”单据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卉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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