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乡**村一组,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尉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尉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经尉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庄头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1月15日3时42分有人匿名举报在河南省尉某某庄头乡魏家村阮某某(已起诉)家超市有人利用“捕鱼机”组织赌博,在2018年1月14日19点30分,阮某某家中超市内,放有一台“捕鱼机”,超市内有人在利用“捕鱼机”进行赌博,在2018年1月15日3时42分被我所民警当场查获,经进一步调查询问,犯罪嫌疑人阮某某伙同张某某开设赌场,张某某提供“捕鱼机”,阮某某提供场地,盈利的钱二人平均分,从2017年1月10日开始利用摆放在阮某某家中超市内“捕鱼机”组织他人赌博至今,通过“捕鱼机”阮某某伙同张某某共盈利110640元,张某某从中非法获利55320元。案发后,张某某退出账款55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身份年龄的情况;尉某某公安局庄头派出所出具的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无前科的情况;尉某某公安局庄头派出所出具的投案证明证明被告人投案自首的情况;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微信转账截屏、微信图片证明进行转账的情况;扣押物品清单证明物品被扣押的情况;收缴物品清单证明收缴物品的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阮某甲、阮某乙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的事实。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共盈利110640元,张某某从中非法获利553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系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退赃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云龙
王志强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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