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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5211980********,汉族,高中文化,马鞍山市当涂县**分局**站**,安徽省当涂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镇**社区**小区**栋**室,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首府**栋**室2016年5月17日,张某某因犯窝藏罪被马鞍山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4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初,被告人张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出资,租用池州市长江路华泰中鑫城一门面经营“**动漫城”。被告人张某某安排吴某某担任该动漫城的法定代表人,并先后聘请袁某甲、戚某某、袁某乙、秦某某、胡某某、邱某某、黄某某等人为动漫城工作人员。在经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动漫城”内设置具有退币、退分功能的3台“海洋之星”游戏机(6个操作单元/台)、1台“捕虫达人”游戏机(10个操作单元)、1台“抓鬼特工”游戏机(4个操作单元)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营业额达6万元以上。2012年4月14日晚,公安机关在**动漫城现场查获9名参赌人员,扣押前述游戏机。经池州市公安局认定,2012年4月14日晚,在**动漫城扣押的3台“海洋之星”、1台“捕虫达人”、1台“抓鬼特工”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2013年4月16日张某某退赃957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袁某甲、袁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  健

2020年5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青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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