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Z2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捕前住宁城县**家园**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损毁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宁城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由宁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麻将”APP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并通过微信组织百余人在该APP上用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3893707元,被告人张某某从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1242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常口信息、移送案件通知书、办案说明;
2.证人刘某某、杜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社会正常公共秩序,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占春
检察官助理:张胜男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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