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现住吉林省永吉县**镇**小区**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2020年2月至8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分别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小区其租住的房屋内、吉林省永吉县**镇**小区**室、吉林省永吉县**镇**村其男朋友金某某家等地,利用“科乐吉林麻将”手机APP,通过组建亲友圈的方式,组织他人在其开设的网络房间内进行赌博,通过收取台费的方式,从中渔利人民币20,734.26元。
2020年8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行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手机1部
(二)书证
1.抓捕经过及破案经过;
2.获利计算说明2份;
3.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三)证人金某某、杨某某证言
(四)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电子数据
1.手机微信截图;
2.微信支付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平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手机1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